广大车主、驾驶员朋友: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有关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,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,可以通过邮寄、发送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,可以将行政处罚文书邮寄送达被处罚人;对于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,年龄在60周岁以下或持有准驾车型A1、A2、A3、B1、B2、N、P的驾驶证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,注销机动车驾驶证。 请广大车主、驾驶员在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时,准确填写所有人的姓名(单位名称)、住所和联系方式,并在姓名(单位名称)、住所和联系方式变更后及时向我所或下属分所备案,以免因收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而使驾驶资格、财产利益受损,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被依法加处罚款。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
|